(2017)川0107执251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成都金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四川金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金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金源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251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成都金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四川金源建设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11011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7月29日受理成都金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四川金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四川金源建设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成都南郊支行xx账户上的存款限额1100万元予以冻结。二、将被执行人四川金源建设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成都南第二支行xx账户上的存款限额1100万元予以冻结。三、将被执行人四川金源建设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成都红牌楼分理处xx账户上的存款限额1100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代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叶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