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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03民初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与被告孟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孟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703民初353号原告:赵某,男,196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古塔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馥兵,辽宁古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某某,男,1978年1月26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辽宁省西丰县。原告赵某与被告孟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馥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孟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返还房屋,由被告配合原告过户,过户产生的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2、请求被告支付补偿金12000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赵某将位于凌河区北山里宏业枫华某号房屋给被告孟某某,建筑面积98.85平方米,双方于2016年4月26日签订“欠条”(内容为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先将房屋过户给孟某某,孟某某于2016年底将房款全部付清,如果被告孟某某不在规定时间内付清全部房款原告有权解除购房合同收回上述房屋,所产生一切费用由被告孟某某承担。2016年底,被告至今没有给付房款,也不配合过户。被告自协议订立之日一直使用房屋。特诉至贵院,请求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孟某某提交答辩状称,我和赵某不认识,实际房主是周建伟,买卖房屋中间人是周某某,是周某某做的手续,当时约定房款先给一半,房照下来一个月余额付清,我把钱给周某某了,我为了不让前妻知道,所以打了,证明我没给钱。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原告提交了欠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表、发票、入户结算单,被告提交了银行回单,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26日,经周某某介绍,原告赵某将其集资所得的坐落于锦州市凌河区宏业枫华小区某号房屋卖予被告孟某某,被告孟某某为原告赵某出具欠条,载明“凌河区北山里宏业枫华某号楼,面积98.85平方米,出卖人赵某以275000元,出售给买受人孟某某,购房合同已经过户给孟某某,但孟某某办完过户手续后未向赵某付过任何房款费用。孟某某在2016年底把房款全部付清。如不在规定的时间内付清全部房款出卖人有权解除购房合同收回卖的商品房。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孟某某承担”2016年4月28日,原告赵某将存于开发公司的涉诉房屋购房款发票、房屋入户结算单更名至被告孟某某名下。现该涉诉房屋网上备案登记显示,出卖人为锦州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受人为孟某某。现该涉诉房屋未办理所有权证。被告孟某某未支付原告赵某购房款。本院认为,被告以向原告出具欠条的形式,双方达成了房屋买卖的合意,但原告出卖给被告的房屋系没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而原告以在开发公司更改交款收据作为履行交易的义务,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的强制性规定。完善原被告之间的房屋合法交易,需由前手出卖人即开发公司将该房屋的权属证书办理在原告名下,再由原告(后手出卖人)将房屋权属证书办理在被告(后手买受人)名下。原告诉讼中明确表明不主张继续履行合同,故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按无效合同处理,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因此被告应返还原告房屋。关于原告主张被告给付补偿金12000元的主张,因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损失数额实际发生,故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主张房主并非原告且已通过中间人给付部分房款的问题,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五项、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第三十八条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孟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将坐落于锦州市凌河区宏业枫华某号房屋返还原告赵某,并协助原告赵某将该房屋相关登记及票证权利变更至原告赵某名下,所产生费用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16元、保全费1870元,合计5486元,由原被告各负担274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满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