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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5民初4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沈阳继源通运输有限公司与王海滨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继源通运输有限公司,王海滨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5民初4018号原告:沈阳继源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岐山西路40号-413。法定代表人:雷继尧,系该公司经理。被告:王海滨,男,197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新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继源通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海滨挂靠经营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继源通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3元(原告已预交),收取77元,由原告承担,退回原告76元。审判员  范红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晓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