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民初3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钟刚、胡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钟刚,胡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3979号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麓山大道二段19号。负责人:夏俊全,系单位副总监。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素霞,系公司职员。被告:钟刚,男,1965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被告:胡敏,女,196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本院审理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告钟刚、胡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元,由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书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雨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