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民初1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青岛乐天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高复锦、徐莉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乐天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高复锦,徐莉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1473号原告:青岛乐天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福海,山东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培培,山东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复锦。被告:徐莉莉。本院受理原告青岛乐天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复锦、徐莉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原告青岛乐天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申请撤诉应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乐天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高复锦、徐莉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乐天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展建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彩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