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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刑初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李科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1刑初49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科,男,1972年2月16日出生于重庆市万州区,汉族,初中文化,住重庆市万州区。2010年9月21日因吸食毒品,被万州区公安局强制戒毒二年;2012年9月18日吸吸食毒品,被万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3月15日因吸食毒品,被万州区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3月17日因吸毒,被万州区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二年。1998年11月2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1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12月11日刑满释放;2013年1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3年11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4年8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3月17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万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渝万州检刑诉[2017]第447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3月15日左右,被告人李科被万州区公安局民警在万州区金港路116号门前人行道抓获,从其身上搜出8包白色晶体状物质及红色片剂状物质,经称量,其中3包白色晶体状物质共重13.36克。经鉴定,白色晶体状物质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李科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并且系累犯,建议对其判处七个月以上一年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李科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科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7日起至2017年10月1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谭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冉籍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