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4执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关于何某某与陈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4执164号申请执行人:何某某,女,生于2008年1月3日,汉族,住遂宁市安居区磨溪镇。法定代理人:何某某,男,汉族,生于1981年3月13日,住遂宁市安居区磨溪镇。被执行人陈某,女,汉族,生于1987年12月20日,住遂宁市安居区磨溪镇。本院在执行何某某申请执行陈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的义务:给付抚养费人民币3600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陈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经查询,陈某无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无工商登记、无证券登记、无车辆信息、均无可供执行登记财产,申请人现无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提出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阳本军审判员 谢国清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夏仲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