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5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陈某1与陈某2、陈某3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1,陈某2,陈某3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5141号原告陈某1,男,193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委托代理人唐磊,沭阳县庙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连,沭阳县庙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2,男,1966年3月4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陈某3,男,197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委托代理人仲芹,沭阳县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陈某1诉被告陈某2、陈某3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陈某1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1负担。审判员 张思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