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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3执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赵永峰与周小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永峰,周小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3执242号申请执行人赵永峰。被执行人周小泽。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作出(2016)内0403执242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将被执行人周小泽在平所有的金王子自卸车一辆(大架子号为:LZZAELNDX7C131948)予以扣押,本案在执行过程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并履行全部欠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被执行人周小泽在平所有的金王子自卸车一辆(大架子号为:LZZAELNDX7C131948)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高志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俊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