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3执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赵永峰与周小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永峰,周小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3执242号申请执行人赵永峰。被执行人周小泽。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作出(2016)内0403执242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将被执行人周小泽在平所有的金王子自卸车一辆(大架子号为:LZZAELNDX7C131948)予以扣押,本案在执行过程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并履行全部欠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被执行人周小泽在平所有的金王子自卸车一辆(大架子号为:LZZAELNDX7C131948)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高志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俊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