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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5民初7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邢秋菊与郓城县双杰运输有限公司、侯本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秋菊,郓城县双杰运输有限公司,侯本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郓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5民初7187号原告邢秋菊,女,197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洪涛,女,197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郓城志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郓城县。被告郓城县双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唐庙乡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谭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仰辰,山东郓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本超,男,197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郓城支公司,住所地郓城县临城路西段。负责人徐德玉,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赵云龙,山东君诚仁和(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邢秋菊与被告侯本超、郓城县双杰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郓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邢秋菊于2017年5月12日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侯本超、郓城县双杰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郓城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邢秋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秋菊撤回对被告侯本超、郓城县双杰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郓城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邢秋菊承担。审判员  王丹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