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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04民初10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郭龙泉与郑州嘉润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龙泉,郑州嘉润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科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04民初1026号之一原告:郭龙泉,男,汉族,1989年5月21日出生,住。委托代理人:秦宏、冯娟(实习)河南盈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嘉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丰乐路北段**号*层。法定代表人:刘建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万喜,河南迪卡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号中信广场东配楼。法定代表人:严峰。被告:河南科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文化路68号创新大厦。法定代表人:王建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庞正世,河南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龙泉与被告郑州嘉润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科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经审理查明: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已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立案侦查。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本案被告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已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立案侦查。因此,本案应驳回起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龙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原告未缴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吕松涛审判员  赵 琼审判员  常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姗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