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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2委赔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陈永飞、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刑讯逼供致伤、致死赔偿赔偿决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永飞,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 定 书(2017)粤52委赔1号赔偿请求人:陈永飞,男,汉族,1971年1月10日出生,住住广东省怀集县。委托代理人:张海波,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赔偿义务机关: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法定代表人:林浩生,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林世亮,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法制室主任。委托代理人:陈奕彦,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锡场派出所副所长。复议机关:揭阳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马儒生,揭阳市公安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树鑫,揭阳市公安局民警。委托代理人:罗树龙,揭阳市公安局民警。赔偿请求人陈永飞以刑讯逼供致人伤害、死亡赔偿为由于2016年11月1日向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下称揭东公安分局)申请国家赔偿。揭东公安分局经审查后,于2015年12月23日,揭东公安分局作出不予国家赔偿决定书,驳回陈永飞的赔偿请求,决定不予赔偿。陈永飞不服,于2017年1月25日向揭阳市公安局申请复议。2017年2月15日,揭阳市公安局作出揭公赔复决定〔2017〕001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维持揭东公安分局不予国家赔偿决定。陈永飞不服,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赔偿请求人陈永飞请求事项:请求本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决定赔偿义务机关揭东公安分局赔偿我因其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合计116591.60元,追究办案人员的违法办案责任。理由:2015年9月18日0时,赔偿请求人陈永飞因涉嫌盗窃被揭东公安分局网上通缉后被佛山市南海区西樵派出所抓捕并刑事拘留。在揭东公安分局锡场派出所押解期间,被相关办案人员实施刑讯逼供。2015年10月16日本人被办理取保候审。2016年10月16日解除取保候审。本人认为,由于揭东公安分局的行为错误,导致其无端被关押一个月,本人在锡场派出所所作的口供是遭到办案人员的刑讯逼供和诱供被迫违心承认,该行为给本人带来了难以弥补的精神和身体上的痛苦和损失,严重损害了本人的名誉,已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因此,揭东公安分局作出的不予国家赔偿决定、揭阳市公安局作出的维持揭东公安分局不予国家赔偿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本院赔偿委员会追究办案人员的违法办案责任,因违法行为给本人及家庭造成的经济损失,要求赔偿的具体内容及数额如下:1、被关押30天的赔偿金6591.60元;2、精神抚慰金50000元;3、交通伙食费30000元;4、律师费30000元。以上四项共计116591.60元。恳请我院赔偿委员会依法作出准予国家赔偿决定。经审查查明,陈永飞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9月18日被揭东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关押在揭阳市揭东区看守所。2015年10月5日,揭东公安分局向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呈报揭东公提捕字(2015)00307号提请批准逮捕书,提请对陈永飞批准逮捕。2015年10月15日,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向揭东公安分局作出揭东检侦督不批捕〔2015〕35号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认定陈永飞涉嫌盗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陈永飞。2015年10月16日,揭东公安分局作出揭东公取保(2015)00058号取保候审决定书,对陈永飞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陈永飞被关押时间从2015年9月18日至2015年10月16日止,共29天。2016年10月16日,揭东公安分局作出揭东公解保(2016)00024号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陈永飞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决定予以解除。2016年11月1日,陈永飞向揭东公安分局提出国家赔偿请求,要求揭东公安分局赔偿其损失116591.60元。2016年12月28日,揭东公安分局作出不予国家赔偿决定书,认定陈永飞被羁押是因其本人作了有罪供述,办案民警对其讯问时没有刑讯逼供等行为,驳回陈永飞的赔偿请求,决定不予赔偿。陈永飞不服,于2017年1月25日向揭阳市公安局申请复议。2017年2月15日,揭阳市公安局作出揭公赔复决定〔2017〕001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维持揭东公安分局不予国家赔偿决定。赔偿请求人陈永飞不服,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作出国家赔偿决定。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有:揭东公安分局揭东公提捕字(2015)00307号提请批准逮捕书、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揭东检侦督不批捕〔2015〕35号不批准逮捕决定书、揭东公安分局揭东公取保(2015)00058号取保候审决定书、揭东公安分局揭东公解保(2016)00024号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揭东公安分局作出不予国家赔偿决定书、揭阳市公安局作出揭公赔复决定〔2017〕001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等。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赔偿义务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是否存在刑讯逼供情形;2.本案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关于赔偿义务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是否存在刑讯逼供情形。本案赔偿请求人陈永飞因涉嫌盗窃罪被揭东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后,揭东公安分局提供对陈永飞讯问时的问话录像与揭阳市揭东区看守所的入所健康检查等材料证明办案民警对陈永飞讯问时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没有发生刑讯逼供等违反法律规定的侦查措施。陈永飞虽在事实和理由中称遭到办案人员的刑讯逼供和诱供被迫作出有罪供述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提起国家赔偿,但没有提供有效的证据佐证遭到办案人员的刑讯逼供及造成身体伤害。故赔偿请求人陈永飞提起国家赔偿的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关于本案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本案赔偿请求人陈永飞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9月18日被揭东公安分局实施刑事拘留后,在揭东公安分局锡场派出所讯问时“如实作了有罪供述”,揭东公安分局向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呈报揭东公提捕字(2015)00307号提请批准逮捕书,提请对陈永飞批准逮捕,但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向揭东公安分局作出揭东检侦督不批捕〔2015〕35号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认定陈永飞涉嫌盗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陈永飞。揭东公安分局作出揭东公取保(2015)00058号取保候审决定书,对陈永飞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2016年10月16日,揭东公安分局作出揭东公解保(2016)00024号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陈永飞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决定予以解除。证明赔偿请求人陈永飞所作的有罪供述暂时不足以认定其犯罪,故本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第(一)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的免责情形。综上,揭东公安分局作出的不予国家赔偿决定及复议机关揭阳市公安局作出的揭公赔复决定〔2017〕001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理由不充分,依法应予撤销。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解除、撤销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后虽尚未撤销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宣告无罪,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二)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的规定,本案揭东公安分局对陈永飞涉嫌盗窃罪一案作出取保候审决定一年内尚未撤销案件还属于尚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故赔偿请求人陈永飞尚不能申请国家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赔偿委员会收到赔偿申请,经审查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认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决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决定驳回申请。”的规定,应决定驳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经本院赔偿委员会讨论,决定如下:一、撤销赔偿义务机关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作出的不予国家赔偿决定及复议机关揭阳市公安局作出的揭公赔复决定〔2017〕001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二、驳回赔偿请求人陈永飞的国家赔偿申请。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九条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决定:(一)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或者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依法予以维持;(二)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重新决定;(三)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查清事实后依法重新决定;(四)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查清事实后依法作出决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