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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82民初2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大石桥市钢都管理区桥台铺村村民委员会与孙怀福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石桥市钢都管理区桥台铺村村民委员会,孙怀福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2民初2619号原告大石桥市钢都管理区桥台铺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于忠宝,男。委托代理人李宜权,男,系大石桥市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怀福,男,汉族,1968年10月13日出生。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大石桥市钢都管理区桥台铺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孙怀福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要求自行处理,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石桥市钢都管理区桥台铺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0元(捌佰元),减半收取400.00元(肆佰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孙永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代 诗 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