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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张红岩与蔡四川、蔡红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岩,蔡四川,蔡红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710号原告:张红岩,男,汉族,1972年9月23日生,住汝州市。被告:蔡四川,男,汉族,成年,住汝州市。被告:蔡红超,男,汉族,成年,住汝州市。原告张红岩诉被告蔡四川、被告蔡红超民间贷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张红岩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红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张红岩负担。审 判 长  耿建立审 判 员  陈继征人民陪审员  张新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武世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