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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8执16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朱忠胜与张建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忠胜,张建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28执16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忠胜,男,198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恼里镇恼里村矿山大道233号。身份证号码:410728198910132019。被执行人张建立,男,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魏庄镇茅芦店村。身份证号码:410728197011152273。本院在执行朱忠胜与张建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张建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求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韩振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丁兴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