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8执16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朱忠胜与张建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忠胜,张建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28执16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忠胜,男,198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恼里镇恼里村矿山大道233号。身份证号码:410728198910132019。被执行人张建立,男,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魏庄镇茅芦店村。身份证号码:410728197011152273。本院在执行朱忠胜与张建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张建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求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韩振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丁兴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