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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02财保13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生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生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财保135号之二变更保全申请人(××):吕建航,男,1975年3月1日出生,住莱芜市莱城区高庄街道办事处鄂牛路*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790041975********。变更保全申请人(××):段雯,1972年3月26日出生,住莱芜市莱城区凤城西大街红楼巷*号楼*单元***室,公民身份证号码:3712021972********。被申请人:刘生华,男,197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变更保全申请人吕建航、段雯与被申请人刘生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作出(2017)鲁1202财保13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扣押××段雯鲁S×××××号轿车一辆。××段雯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供现金20000元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申请人段雯提交给本院的现金20000元。期限为一年,自2017年5月12日至2018年5月12日止。二、解除对××段雯鲁S×××××号轿车一辆的扣押。案件申请费220元,由刘生华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立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亓东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