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623执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李爱爱与任建宏、井大伟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爱爱,任建宏,井大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3执189号申请执行人李爱爱,女,汉族,1968年3月5日生。被执行人任建宏,男,汉族,1979年11月12日生。被执行人井大伟,男,汉族,1980年6月17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爱爱与被执行人任建宏、井大伟民间借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爱爱与被执行人任建宏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任建宏向申请执行人李爱爱偿还借款本息共计33000元(于2018年1月1日前支付15000元,剩余18000元于2019年1月1日前付清);二、其余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李爱爱自愿放弃。三、案件受理费275元,申请执行人李爱爱自愿承担;执行费350元,被执行人任建宏承担。四、如未按上述协议按期履行,可按原判决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3执1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南有强审 判 员  张宏明代理审判员  常 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南学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