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刑更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沈育生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沈育生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刑更598号罪犯沈育生,男,1986年12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初中文化,住福建省南安市。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第二监区服刑。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2015)狮刑初字第18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沈育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5年6月5日起至2019年6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6年2月25日送押福建省清流监狱服刑。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7年5月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沈育生在服刑期间,能认清犯罪危害性,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及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2月至2017年2月累积考核分1336分,表扬2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逐月统计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考核积分及奖励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沈育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沈育生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5年6月5日起至2019年1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刘 涌 泉审判员 兰 峻 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洪燕琴(代)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