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刑更1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罪犯曹进仁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曹进仁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刑更1705号罪犯曹进仁,男,1965年7月28日出生于江苏省如皋市,汉族,大学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服刑。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6日作出(2012)泰靖刑初字第3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进仁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至2017年10月10日止),没收财产人民币七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8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高淳监狱于2017年3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高淳监狱以罪犯曹进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对其减刑五个月五日的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曹进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曹进仁在服刑期间于2013年10月、2014年4月、2015年3月、2015年12月、2016年11月获得五次监狱表扬,没收财产人民币七万元已履行。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曹进仁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予以减刑。因该犯系职务犯罪,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曹进仁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二十五日(刑期至2017年5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沙孝民审判员 徐声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