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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4民初1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向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4民初1085号原告:向某,男,197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宜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勇志,宜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周某,女,197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宜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某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向某负担。审判员  许昌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邱方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