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4民初1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向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4民初1085号原告:向某,男,197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宜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勇志,宜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周某,女,197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宜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某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向某负担。审判员 许昌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邱方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