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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6执5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东明、程明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东明,程明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6执5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东明,男,196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程明亮,男,1980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刘东明与程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6民初25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程明亮名下的车牌号为皖M×××××号奥迪牌汽车一辆。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予以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程明亮所有的车牌号为皖M×××××号奥迪牌汽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王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