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11民初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孙霞与李长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霞,李长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11民初763号原告:孙霞,女,197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杰政,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长东,男,198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原告孙霞与被告李长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霞负担。审判员 曹拥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纪江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