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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11民初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孙霞与李长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霞,李长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11民初763号原告:孙霞,女,197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杰政,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长东,男,198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原告孙霞与被告李长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霞负担。审判员  曹拥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纪江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