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5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李刚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刚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085刑初88号公诉机关穆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刚,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231981********,男,1981年1月1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穆棱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所地穆棱市八面通镇中山村。2017年3月27日因涉嫌犯本案被穆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穆棱市人民检察院以黑穆检诉刑诉[2017]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刚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穆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凤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穆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3日22时56分许,被告人李刚驾驶黑CM57**传祺牌小型普通客车,沿穆棱市八面通镇幸福大街由北向南行至八面通镇中山村路口处,遇有被害人王斌驾驶黑CM50**长安牌营运出租车(车主为张有利)由南向北行驶,传祺车右前部与长安车的右前部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毒化检验鉴定:“李刚血液中乙醇含量118mg/100mL”。经穆棱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李刚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斌负事故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刚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且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现李刚已对对方车辆损失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肇事车辆照片,书证被告人李刚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酒精测试仪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赔偿协议书,被害人王斌的陈述,被告人李刚的供述与辩解,牡丹江市公安局毒化鉴定书、穆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考虑被告人李刚的行为造成了交通事故且其负主要责任,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刚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且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属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李刚犯危险驾驶罪且属自首的指控意见成立。考虑已赔偿对方车辆损失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3日起至2017年6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连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