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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91刑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李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91刑初32号公诉机关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1993年9月2日出生于吉林省吉林市,满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市昌邑区,住吉林市九站。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2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吉高新检刑诉[2017]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玉平、代理检察员杨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因无生活来源,遂生诈骗之念,于2016年9月8日至2017年2月17日间,先后冒用“周煜迪”、“周十行”、“丛毅”、“刘凯”等人的身份信息在58同城上发布虚假的房屋租赁广告,共骗取杨某某、王某甲、迟某某、纪某某、关某某、苏某某、王某乙、韩某某、曲某某、张某、赵某甲、阳某某等人房屋租金43000余元,赃款全部挥霍。公诉机关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和相关书证,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至2017年2月间,被告人李某为骗取他人钱财,在吉林市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邑区、船营区、龙潭区和长春市等地,冒名、使用假名短期承租房屋或以承租为名骗得房屋钥匙,然后通过网络或张贴广告发布房屋出租信息,在承租房屋和发布出租信息时使用事先准备的非实名手机(卡)号码,有的还通过伪造身份信息、房证复印件等手段,虚构其系房屋所有人或管理人的事实,隐瞒房屋系其承租的真相,冒名或使用假名与他人签订租赁合同(协议),将房屋较长期出租给他人,收取租金和押金后弃卡失联的方法,先后诈骗作案12起,骗得他人交付的租金和押金共计现金人民币5.81万元,扣除其中8起其承租期内的租金部分,其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4.37万元。2017年2月23日,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12起诈骗犯罪事实,其中4起办案单位尚未掌握。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6年9月7日,李某冒名“周十行”以承租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光明小区15号楼4单元3楼右门房屋为名,交押金300元,从该房屋管理人衣某甲处取得房屋钥匙,随后在58同城网发布该房屋出租信息。当晚,李某以该房房东名义领被害人杨某某看房并收取定金200元。次日,李某冒名“周十行”与李玉刚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房屋“出租”给杨某某3个月,骗取杨某某交付租金和押金3600元,后与杨某某、衣某甲失联。2.2016年9月16日,李某冒名“周煜迪”从关某处承租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锦绣江南1号楼1单元1209号房屋3个月,随后在附近张贴该房屋出租信息。同年9月19日,李某慌称其系该房房主,并冒名“周煜迪”与被害人王某甲签订租房协议,将房屋出租给王某甲6个月,骗取王某甲交付租金和押金6500元,后与王某甲、关某失联。3.2016年9月21日,李某使用假名“王凯”从任某某处承租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贸公寓434号房间1个月,随后在58同城网发布该房屋出租信息。同年9月25日,李某慌称其系该房房主,并冒名“周煜迪”与被害人迟某某签订房屋租赁协议,骗取迟某某交付租金和押金2000元,慌称还要给迟某某安置一台洗衣机,没将房屋钥匙交给迟某某。同年9月26日,李某再次慌称其系该房房主,并冒名“周十行”与被害人纪某某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将房屋出租给纪某某3个月,骗取纪某某交付租金2700元,后与迟某某、纪某某、任某某失联。4.2016年10月5日,李某使用假名“刘凯”从马某某处承租吉林市昌邑区吉林大街1-3-105号房屋3个月,随后在58同城网发布该房屋出租信息。同年10月8日,李某慌称其系该房房主,并使用假名“刘凯”与被害人关某某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将房屋出租给关某某6个月,骗取关某某交付租金和押金2800元,后与关某某、马某某失联。5.2016年10月10日,李某使用假名“丛某”从庄某处承租吉林市船营区西大小区190号楼1单元3楼左门房屋租期3个月,随后在附近张贴该房屋出租信息。同年10月18日,李某慌称其系该房房主,并冒名“庄某”与被害人苏某某、赵某乙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将房屋出租给苏某某、赵某乙6个月,骗取苏某某、赵某乙交付租金和押金4900元,后与苏某某、赵某乙、庄某失联。6.2016年11月3日,李某冒名“周煜迪”从麦某某处承租吉林市龙潭区湘潭小区14号楼1单元603室房屋3个月,随后在附近张贴该房屋出租信息。同年11月7日,李某慌称该房屋系其亲属的房子,并冒名“周煜迪”与被害人王某乙签订房屋出租合同,将房屋出租给王某乙1年,骗取王某乙交付租金8000元,后与王某乙、麦某某失联。7.2017年1月3日,李某冒名“周煜迪”以承租吉林市船营区松北二区松北胡同19号楼6单元3楼中门房屋为名,交押金750元,慌称1月20日再交其余房租款,从该房屋管理人牛某某处骗得房屋钥匙,随后在58同城网发布该房屋出租信息。同年1月12日,李某慌称其系该房房主,并冒名“周煜迪”与被害人韩某某签订房屋出租合同,将房屋出租给韩某某3个月,骗取韩某某交付租金和押金1800元,后与韩某某、牛某某失联。8.2017年1月19日,李某冒名“周煜迪”从景某某处承租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光明小区15号楼5单元4楼左门房屋3个月,随后在58同城网发布该房屋出租信息。同年1月23日,李某慌称其系该房房主,并冒名“周煜迪”与被害人曲某某签订租房合同,将房屋出租给曲某某1年,骗取曲某某交付租金1.1万元,后与曲某某、景某某失联。9.2017年1月30日,李某使用假名“丛某某”从瞿某某处承租长春市绿园区杨柳大街46街区848栋4楼左门房屋1个月,随后在赶集网发布该房屋出租信息。同年2月6日,李某使用伪造的房证复印件,虚构其系该房房主,并冒名“周十行”与被害人张某签订房屋出租协议,将房屋出租给张某1年,骗取张某交付半年租金和押金6300元,后与张某、瞿某某失联。10.2017年2月12日,李某冒名“周煜迪”从张某某处承租吉林市船营区庆丰小区24号楼3单元4楼左门房屋2个月,随后在58同城网发布该房屋出租信息。同年2月13日,李某慌称其系该房房主之子,并使用假名“邹煜迪”与被害人赵某甲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将房屋出租给赵某甲1年,骗取赵某甲交付租金和押金4100元,后与赵某甲、张某某失联。11.2017年2月18日,李某以承租吉林市昌邑区天津街工商行小区52-2-502号房屋为名,交押金200元,慌称次日签合同,当晚要在房子住,从该房房主洪某处骗得房屋钥匙,随后在58同城网发布该房屋出租信息。同年2月19日,李某慌称该房屋系其家以前的房子,并冒名“周煜迪”与被害人阳某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房屋出租给阳某某6个月,骗取阳某某交付租金和押金4200元,后与阳某某、洪某失联。另查明,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李某的亲属代其退赔了各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各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1)被害人杨某某陈述,证明2016年9月7日,其在58同城网看到一条租房信息,当日16时30分许到高新区光明新村门口见到出租房屋男子,该男子带其到光明新村15号楼4单元3楼右门看房,谈好价钱,先给该男子200元定金,约好次日付租金、签合同。9月8日7时45分许,其来到光明新村15号楼4单元3楼右门,该男子给其一个房屋租凭合同,出租方签完字,其在承租方签了字,签完合同,其把3600元现金给了该男子,是押一付三的房钱,之前给的200元作为屋内电脑的押金。该男子答应当晚给安装热水器和冰箱。9月9日晚,其到房子看什么也没安装,给该男子打电话关机,之后又打了很多次都是关机。9月16日,其在58同城网又看见这个房子的信息,但联系人不是之前与其签合同的人,就给登信息的人打电话,接电话的是个女的,这个女的在电话里说她9月7日把这个房子租给一个小伙,先给了她300元定金,然后打电话就关机了。其与出租房屋男子签的房屋租凭合同上出租方写的“周十行”。签合同时,其没看该男子的身份证,其要求看房照,该男子说没带。(2)“周十行”与杨某某的房屋租赁合同,载明2016年9月7日,“周十行”将光明新村15-4-3右租给杨某某,月租金900元,租期自2016年9月10日至2016年12月11日。(3)证人衣某甲证言,证明吉林高新区光明小区15号楼4单元3楼右门的房主是其弟弟衣某乙,其弟弟平时不在吉林,委托其管理房屋。2016年9月7日,一个叫周十行的男子与其联系要租这个房子,给其300元押金,约好第二天签协议并交钱,当天其给该男子一把钥匙,第二天其联系该男子就关机了,之后一直没联系上,就于9月15日在58同城网把租房信息又发了一遍。9月16日上午,一个叫杨某某的男子给其打电话说他已住进这个房子。2.(1)被害人王某甲陈述,证明2016年9月19日,其在吉林高新区锦绣江南2号岗门口看见一个出租房屋广告,写着出租锦绣江南1号1单元12楼,就给广告上的电话号打电话,打通之后,跟出租房屋男子约看房,之后在锦绣江南1号1单元12楼见面看的房,其回家后决定租,又给该男子打电话,在电话里谈的房租,定每月900元,租6个月,然后就到锦绣江南1号1单元12楼见面签的合同,6个月租金5400元,押金1100元,签完合同,其下楼到银行取的钱,一共给该男子6500元现金,该男子拿到钱就走了,之后就再也联系不上了。该男子在合同上签名“周煜迪”。(2)“周煜迪”与王某甲的租房协议书,载明2016年9月19日,“周煜迪”将锦绣江南1号楼1单元1209租给王某甲,月租金900元,租期自2016年9月20日至2017年3月20日。(3)辨认笔录,证明2017年3月6日,经公安机关组织混杂辨认,王某甲从12张照片中辩认出11号(李某)系2016年9月19日以出租吉林高新区锦绣江南1号楼1单元1209号房屋为由诈骗其6500元的男子。(4)证人关某证言,证明2016年9月16日,其把吉林高新区锦绣江南1号楼1单元1209号的房子租给一个自称叫周煜迪的男子,月租金1100元,租3个月。该男子一共给其4300元,其中1000元是押金。大概2016年9月20日,其发现房子被转租,再联系租其房子的男子就联系不上了。3.(1)被害人迟某某陈述,证明2016年9月24日,其在58同城网看到一条出租科贸公寓房子的信息,于是和对方电话联系,约在科贸公寓出租房见面。9月25日11时许,其来到科贸公寓434号,见到出租房屋男子,其看完房子觉得挺满意,就谈的价钱,租1个月,租金1000元。其去银行取钱,出租房屋男子去打印租房合同,然后回到房子签的协议,其给了该男子2000元,1000元房费、1000元押金,当时该男子说要给其拉一台洗衣机,没给其房子钥匙。9月26日,其联系该男子,该男子说晚上给其钥匙,到晚上,其再联系该男子就关机了。9月28日,其去科贸公寓物业查了434号房主信息,发现租给其房子的人不是房主。合同上甲方名字“周煜迪”。(2)“周煜迪”与迟某某的房屋租赁协议书,载明2016年9月25日,“周煜迪”将科贸公寓434号租给迟某某,月租金1000元,租期自2016年9月28日至2017年10月27日。(3)被害人纪某某2016年10月18日陈述,证明2016年9月24日,其在58同城网看到吉林高新区厦门街科贸公寓434房间租房信息,出租房屋的人是周先生,就打电话联系了一下,当晚20时许去看的房子,约好第二天签合同。9月26日17时许,其到科贸公寓434房间签的合同,周先生把房屋租赁合同拿出来,签的名叫“周十行”,其给周先生3个月租金,一个月900元,一共2700元,拿到房间钥匙。第二天中午,其给周十行打电话想问一下房间里的床的尺寸,电话就关机打不通了,之后再也没联系上过。2016年10月18日21时许,其回到租住的房间时,发现门上贴了一张纸条,纸条上面写房子21日到期,和房东联系,留了一个电话号码,其就给打过去了,一个男的接的,其跟房东沟通之后觉得自己被骗了。(5)“周十行”与纪某某的房屋租赁协议,载明2016年9月26日,“周十行”将科贸公寓434号租给纪某某,月租金900元,租期自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1月1日。(6)辨认笔录,证明2017年2月23日,经公安机关组织混杂辨认,迟某某从12张照片中辩认出2号(李某)系2016年9月24日以出租吉林高新区科贸公寓434号房屋为由诈骗其2000元的男子。(7)辨认笔录,证明2017年3月14日,经公安机关组织混杂辨认,纪某某从12张照片中辩认出1号(李某)系2016年9月26日以出租吉林高新区科贸公寓434号房屋为由诈骗其2700元的男子。(8)证人任某某证言,证明2016年9月21日13时许,其把承租的吉林高新区科贸公寓434号房间转租给一个自称叫“王凯”的男子,该男子给其1200元房费和600元押金,共1800元,当时手写一份合同,其把钥匙给了该男子。9月28日,其接一个电话,说是他租的434房间,钱给完了,没拿到钥匙,之后其给租其房子的男子打电话,电话处于关机状态。10月17日,其发现434房间有人住,也没敢敲门,就在门口贴了张纸条,写的其是本间房屋房东,房子快到期了,请与其联系,留了电话号码。4.(1)被害人关某某陈述,证明2016年10月初,其准备租一间房子,在58同城网浏览到吉林市昌邑区三街坊1-3-5-103号房子的出租信息,打电话约10月8日15时在出租的房子见面。10月8日15时许,其来到三街坊1-3-5-103号,见到一个自称叫“刘凯”的男子,“刘凯”说自己是房主的儿子,给其看了房产证的复印件,其觉得合适,就和“刘凯”签了房屋出租协议,月租金400元,租6个月,自2016年10月15日至2017年4月15日,押金400元,其一共给“刘凯”2800元。后来,房主马某某到房子来收房费,其才知道被骗了,因为没被骗多少钱,当时就没报警。2017年2月28日,高新公安分局的警察与其联系说把骗其的人抓到,其才来报警。因为“刘凯”租房子的日期到2017年1月5日才结束,其就算是被“刘凯”骗了3个月的租金和押金,一共1600元。(2)“刘凯”与关某某的房屋租赁协议,载明2016年10月8日,“刘凯”将吉林大街三街坊1-3-5-103号租给关某某,租期自2016年10月15日至2017年4月15日,租金2400元,押金400元。(3)辨认笔录,证明2017年3月7日,经公安机关组织混杂辨认,关某某从12张照片中辩认出1号(李某)系2016年10月8日以出租吉林大街三街坊1-3-5-103号房屋为由诈骗其2800元的男子。(4)证人马某某证言,证明2016年10月5日,其把吉林市昌邑区吉林大街1-3-105号的房子租给一个叫“刘凯”的男子,月租金400元,租期三个月,自2016年10月5日至2017年1月5日,“刘凯”付给其1200元。5.(1)被害人苏某某陈述,证明其在门洞的广告牌上看到西大小区190号楼1单元3楼左门的租房信息,于2016年10月18日15时许联系看房,一个自称叫“庄某”的男子说是原房主,让其看了身份证复印件和房证复印件,口头定下来后,当晚18时许,其到房子和“庄某”的签的协议,月租金700元、押金700元,租期半年,其一共付了4900元,“庄某”给其打个收条。之后,其给“庄某”打电话一直没打通,就感觉被骗了。(2)“庄某”与赵某乙的房屋租赁协议书及背面收条,载明2016年10月18日,“庄某”将西大小区190号楼1单元3楼左门租给赵某乙,月租金700元,租期6个月,自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押金700元;“庄某”收到租金和押金共4900元。(3)辨认笔录,证明2017年3月6日,经公安机关组织混杂辨认,苏某某从12张照片中辩认出2号(李某)系2016年10月18日以出租西大小区190号楼1单元3楼左门房屋为由诈骗其4900元的男子。(4)证人杜某某证言,证明2016年10月10日,其爱人庄某把西大小区190号楼1单元3楼左门的房子租给一个叫“丛某”的男子,租期半年,每月800元,三个月一付款,对方付了2400元,10月15日将钥匙交给对方。(5)李某手机中存储的“丛某”的身份证照片。6.(1)被害人王某乙陈述,证明2016年11月6日,其从一个自称叫周煜迪的手里租了湘潭小区14号楼1单元603室的房子,当时周煜迪给其看了房证复印件,名字不是他本人,说房子是他亲属的。11月7日,其和周煜迪签了房屋出租合同,月租金700元,一年8400元,给其让了400元当收拾房子的费用,其给周煜迪8000元。直到2017年1月26日,这个房子的房东来了,才知道被骗了。(2)“周煜迪”与王某乙的房屋出租合同及收据,载明2016年11月7日,“周煜迪”将湘潭小区14号楼1单元603室租给王某乙,月租金700元,租期一年,自2016年11月10日至2017年11月10日,租金共计8000元;“周煜迪”收到租金8000元。(3)辨认笔录,证明2017年3月11日,经公安机关组织混杂辨认,王某乙从12张照片中辩认出1号(李某)系2016年11月10日以出租湘潭小区14号楼1单元6楼603号房屋为由诈骗其8000元的男子。(4)证人麦某某证言,证明其将龙潭区湘潭花园14号楼1单元6楼右门的房子租给一个叫周煜迪的小孩,租期从2016年11月3日至2017年2月3日,月租金850元,给其三个月租金2550元。2017年1月20日,因为房子快到期了,其过去看一下,发现住户换人了。7.(1)被害人韩某某陈述,证明2017年1月12日,其从一个自称叫周煜迪的男子手租的松北胡同19号楼6单元3楼中门的房子,月租金500元,租期3个月,其给该男子租金1500元、押金300元,共1800元。2017年1月20日,这个房子的房东来了,其知道被骗了。(2)“周煜迪”与韩某某的房屋租赁合同,载明2017年1月9日,“周煜迪”将房屋租给韩某某,月租500元,租期自2017年1月20日至2017年4月20日,押金300元,共1800元。(3)辨认笔录,证明2017年3月2日,经公安机关组织混杂辨认,韩某某从12张照片中辩认出6号(李某)系2016年1月12日以出租松北二区松北胡同19号楼6单元3楼中门房屋为由诈骗其1800元的男子。(4)证人牛某某证言,证明吉林市船营区松北二区19-6-113号房子是其外甥的房子,其帮着管理。2017年1月3日,其把这个房子租给一个叫周煜迪的男子,该男子先给其750元押金,说1月20日再交剩下的房租钱。1月20日,其去房子取剩余的房租钱,发现房子被该男子出租给别人了,再联系该男子就联系不上了。8.(1)被害人曲某某陈述,证明2017年1月20日,其在58同城网看到光明新村15号楼5单元4楼左门房屋出租,1月21日14时30分许去看的房子,约定1月22日签合同交钱。22日,出租房屋男子没带他房证和身份证就没签合同,后来出租房屋男子用微信给其传的房证照片和房主身份证。1月23日8时30分许,其与出租房屋男子到高新区三亚路其朋友的白云花店内签的合同,其给该男子11000元现金。等其入住第二天,因热水器有毛病,其想联系出租房屋男子,打电话不接,后来就关机了,一直联系不上。当时签了合同,合同上写的名是周煜迪。(2)“周煜迪”与曲某某的租房合同,载明2017年1月22日,“周煜迪”将高新区光明新村15-4-101号房屋租给曲某某,租金年付11000元,租期自2017年2月1日至2018年2月1日。(3)辨认笔录,证明2017年2月23日,经公安机关组织混杂辨认,曲某某从12张照片中辩认出7号(李某)系2017年1月23日以出租高新区光明新村15号楼5单元4楼左门房屋为由诈骗其11000元的男子。(4)证人景某某证言,证明2017年1月19日,其将高新区光明小区15号楼5单元4楼左门的房子租给一个叫周煜迪的男子,月租金1200元,该男子给其三个月租金3600元。9.(1)被害人张某陈述,证明2017年2月6日,其在赶集网看到长春46街区848栋4楼左门的租房信息,联系之后去看的房,租房屋男子自称叫周十行,和出租房屋男子谈的月租金900元,押金900元,租半年,其付给该男子6300元,后来发现该男子不是房主。当时,该男子拿出一个房产证复印件,上面房主的姓名就是周十行,其信以为真。(2)“周十行”与张某的房屋出租协议,载明2017年2月6日,“周十行”将长春市经开区46街区848栋4楼左门房屋租给张某,租期一年,自2017年2月10日至2018年2月10日,付半年租金5400元、押金900元,共6300元。(3)辨认笔录,证明2017年3月13日,经公安机关组织混杂辨认,张某辩认出第一组12张照片中的1号(李某)和第二组照片中的10号(李某)系以出租房屋为由对其诈骗的男子。(4)证人瞿某某证言,证明2017年1月30日,其把长春市绿园区杨柳大街46街区848栋4楼左门的房子转租给一个叫“丛某某”的人,租期一个月,其收租金1000元、押金500元。(5)李某手机中存储的“丛某某”的身份证照片。10.(1)被害人赵某甲陈述,证明2017年2月12日,其在58同城网看到庆丰小区24号楼3单元4楼左门的租房信息,当晚看的房子,出租房屋男子说自己叫邹煜迪,是房东的儿子。2月13日,其与该男子签了租房协议,租一年,交了半年租金3600元,加上500元押金,共4100元。当晚,其收拾屋子时发现柜子里有一份周煜迪向邹立伟租房子的协议,就与自称邹煜迪的男子联系,该男子说晚上下班过来说,之后再联系就联系不上了。2月14日,其与房东邹立伟联系,据房东说这房子是她2017年2月12日租给一名叫周煜迪的男子的,只签了两个月的协议,并且不能转租。(2)“邹煜迪”与赵某甲的房屋租赁协议书,载明2017年2月13日,“邹煜迪”将庆丰小区24-3-46号房屋租给赵某甲,租期一年,自2017年2月15日至2018年2月15日,月租金600元、押金500元。(3)辨认笔录,证明2017年3月11日,经公安机关组织混杂辨认,赵某甲从12张照片中辩认出12号(李某)系2017年2月14日以出租吉林市船营区庆丰小区24-3-401号房屋为由诈骗其4100元的男子。(4)证人张某某证言,证明2017年2月12日,其把吉林市船营区庆丰小区24号楼3单元4楼64号的房子租给一个叫周煜迪的男子,当时该男子给其2个月的租金1700元。2017年2月15日,一个人给其打电话,说在其出租的房子里发现了其与“周煜迪”签的合同。11.(1)被害人阳某某陈述,证明2017年2月18日,其通过58同城网找到一条天津街工商行2号楼2单元5楼左2的租房信息,当晚去看的房子,出租房屋男子自称该房系其家以前的房子,其与该男子谈定租半年并交一个月的押金。2月19日上午,其到房子与该男子见面签了租房合同,交给该男子4200元。当日14时许,一男一女到房子说是房东,其才意识到被骗了。(2)“周煜迪”与阳某某的房屋租赁合同,载明2017年2月19日,“周煜迪”将工商行2号楼2单元5楼左房屋租给阳某某,租期自2017年2月20日至2017年8月21日,月租金600元、押金600元。(3)辨认笔录,证明2017年3月11日,经公安机关组织混杂辨认,阳某某从12张照片中辩认出10号(李某)系2017年2月18日以出租吉林市昌邑区天津街工商行小区52-2-502号房屋为由诈骗其4200元的男子。(4)证人洪某证言,证明2017年2月18日,一个20多岁男子欲承租其吉林市昌邑区天津街工行2号楼2单元5楼左2的房子,称第二天签合同,当晚就要在房子住,其没多想就把钥匙给了该男子,该男子先交了200元押金。2月19日,其给该男子打电话约签合同,该男子称下午1点到房子见面。当日13时许,其到房子见到一男一女母子两人称租了这房子,其再联系那个20多岁男子就联系不上了。12.证人周某甲证言,证明其身份证2016年6月丢失过,记得是落在网吧,其不认识叫李某的人,更没有出租过什么房子。13.证人周某乙证言,证明其身份证2014年丢失过,记得是落在出租车上,其不认识叫李某的人,更没有出租过什么房子。14.户籍证明,证明李某的自然情况。15.抓获、破案经过,证明2017年2月23日,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16.扣押清单,证明2017年2月23日,公安机关扣押李某持有的苹果手机、周煜迪身份证和银行卡等物品。17.李某持有的苹果手机中存储的丛某某、丛某的身份证和伪造的房产证等照片。18.李某指认其作案现场照片。19.被告人李某供述。(1)2017年2月23日13时28分至16时54分在公安机关供述:“我用假身份信息租别人的房子,然后再用假的身份信息将房子出租,我租的房子时间少于我转租给其他人房子的时间,从中诈骗租房子人的钱。我诈骗,因为我没有钱,需要钱花。我以前被这样的形式骗过,我就想到用这种方法了。我2016年7月到2017年1月间,在吉林高新区光明新村、科贸公寓、锦绣江南诈骗过。我在光明新村诈骗过两次,第一次是2016年9月,第二次是2017年1月。2016年9月,我在科贸公寓用一间公寓前后两天诈骗了两个人。我在锦绣江南诈骗过一次,是2016年7月。我是在58同城网上或小区内房子的窗户上看到出租房屋的信息,然后我打电话给房主,谈好后租的房子。我租房子的时候用的不是我本人的身份证,用的都是名叫‘周十行’或‘周煜迪’的身份信息。周煜迪的是一张身份证,是我在江南的一个网吧上网时候捡到的;周十行的是一张身份证复印件,身份信息是我用百度搜索‘身份证照片’出现很多身份信息随机选择的,用电脑PS软件修改家庭住址然后打印出来的身份信息复印件。周煜迪和周十行,我都不认识。2016年7月,我在58同城网看到锦绣江南有出租房屋的信息,跟房主谈好后交了3个月的房租,开始在锦绣江南住了两天,因为欠别人钱还不上了,就想用租的这个房子用假身份信息再租给别人,多出租些时间,诈骗别人的钱,我就在小区门口用假的身份信息以及之前我做业务用的一个联系方式,做了一张出租房子的广告,然后就有人跟我联系想要租房子,我跟他约好在出租屋里见面,当时我们谈好后签了一张租房协议,他看了我出示的假身份证,他就给了我4800元半年的租金,我走了以后就把这张跟他联系的电话卡给扔了。2016年9月,我当时手里没有钱了,就想到用假身份租房然后再出租的方法诈骗,就在58同城网看到光明村新有出租房的信息,先到吉林市朝阳街买了一张手机卡,接着用这个新的手机号码联系的光明新村的房主,约在要出租的房子见面,谈好房租每个月是1000元,当时我只交给房主定金300元,房主把钥匙给了我,我说房租过几天再交给房主,拿到钥匙之后,我在58同城网用假身份信息和我刚买的手机号码发布了一条出租此房屋的信息,第二天早上有一个男的给我新买的手机号打电话说要租房子,我们就约在光明新村要出租的房子里见面,我们谈好以每个月900元出租,租给他3个月,押一个月房租,还有200元屋内电脑的押金,他一共给了我3800元,我把房子钥匙给了他,并且我们签了一个合同,我拿到钱之后,就把我用来联系房东以及出租房子时候用的手机卡扔掉了,同时把58同城网上的出租房屋的信息也删除了。2017年1月,我当时没有钱花了,就想到用假身份租房然后再出租的方法诈骗,我在吉林市高新区光明新村某一家的窗户上看到贴着出租房屋的信息及电话号码,我先到吉林市朝阳街买了一张新的手机卡,我用新的手机号码给光明新村要出租房子的房主打了电话,我跟房主约在要出租的房子里见的面,当时跟房主谈好以每个月1200元租了3个月,我给了房主3600元,房主就把钥匙给了我,接着我在58同城网用假的身份信息以及新买的手机号码发布了一条出租该房屋的信息,第二天一个女的在58同城网上看到了信息,就给我打了电话,我们约好在房子里见面看的房,我们谈好以每个月1000元出租,她租了一年,接着我们到她朋友经营的寿材店里签的合同交的钱,她给了我1.1万元,我拿到钱之后我把房子钥匙给了她,第二天我就把用来联系房东以及出租房子时候用的手机卡扔掉了,也把58同城网上的信息也删除了。2016年9月,我当时手里没有多少钱了,我就想到用假身份租房然后再出租的方法诈骗,我先是在58同城上看到了厦门街科贸公寓出租房屋的消息,然后到吉林市朝阳街买了一张新的手机卡,用新的号码给房主打了电话,我跟房主约在他要出租的房子里见面,见面之后我们谈好以每个月租金1200元出租,并交了600元押金,我一共给了房主1800元,房主把钥匙给了我,我就用假的身份信息和新的手机号码在58同城网上发布了一条该房屋出租的信息,接着有两个人分别给我打了电话约在出租屋见面看房子,这两个人是在不同的时间来看的房子,其中有一个人当时就定好要租一个月,我们谈好每个月房租是1000元,押一付一,他一共给了我2000元,我当时没给他钥匙,跟他说第二天给他,另一个人看完房子的第二天确定要租,当时以多少钱租给他的、租了几个月我忘记了,但是他给我钱之后我就把钥匙给他了,之后我把用来联系房东以及出租房子时候用的手机卡给扔掉了,我在58同城网上发布的出租房屋的信息也删除了。2017年2月23日10时许,我在吉林市化纤厂上班的时候,我就被高新分局高新派出所民警传唤到公安机关。这5次诈骗时我用的都是周煜迪和周十行的身份信息,具体哪次用的谁的身份信息记不清了。我用假身份信息诈骗别人,是怕泄露了自己的身份信息,怕他们发现之后找到我。我诈骗时用的手机号码记不清了,我随便买的号,就是我专门买来用来诈骗的,实施完诈骗之后我就都给扔了。我在锦绣江南租房子一开始是要租房子自己住,但是当时我没钱了,还欠别人钱,就想到用租房子的形式来诈骗,光明新村和科贸公寓租房子就是用来诈骗。2016年7月,我在锦绣江南诈骗来的4800元用来还信用卡和征信贷的欠款了,剩下的一点钱我平时生活花了;2016年9月,我在光明新村诈骗来的3800元在船营区枫叶山庄19-4-38租了一间房子,付了3个月房租3900元;2016年9月,我在科贸公寓诈骗得来的4000余元,其中2000元是用来租这间科贸公寓的房子了,剩下的2000元用来交日语学习班费用了,再剩下的就零花了;2017年1月,我在光明新村诈骗来的1.1万元,其中2000余元用来租光明新村的出租屋,有5000元存到我的建设银行卡里,剩下的钱是平时的生活费,存在建设银行里的钱后期我用来续租枫叶山庄19-4-38的出租屋使用了,我把钱通过微信转账给了房主。我为了诈骗租房子时的用的钱,2016年7月在锦绣江南租房子交的2400元房租是我从信用卡里借的;2016年9月在光明新村租房子交的300元押金是管朋友借的;2016年9月在科贸公寓租房时交的2000元是我之前上班工作挣的钱;2017年1月在光明新村租房子时交的3600元是我在支付宝中借了一些,在征信贷软件借了一些。这5次我诈骗都是我自己一个人去的,没有人和我一起参与诈骗。我每次出租房屋签的合同是在打字复印社买的。”(2)2017年2月23日17时41分至21时3分在公安机关供述:“我还在其他的地方诈骗过,一共诈骗过7次,第一次是2016年10月,在吉林市船营区北京路西大小区,具体几楼门牌号记不住了;第二次是2016年11月,在吉林市昌邑区吉林大街工商银行楼4楼,具体哪个屋记不住了;第三次是2016年12月,在吉林市龙潭区湘潭花园小区,具体哪栋楼记不清了,只记得是五楼;第四次是2017年1月,在吉林市船营区去松北二区,具体哪栋楼记不清了,只记得是三楼;第五次是2017年1月,在长春市汽车厂区,具体哪栋楼记不清了,只记得是1单元401室;第六次是2017年2月,在吉林市船营区青岛街庆丰小区,具体哪栋楼记不清了,只记得是1单元3楼左门;第七次是2017年2月19日,在吉林市昌邑区天津街工商行楼2单元5楼左门。我是用假的身份信息短租形式租房,再用假的身份信息长租给其他人诈骗。第一次,2016年10月,具体日期记不清了,我当时需要钱,就想到用假身份租房然后再出租的方法诈骗,我在吉林市船营区北京路西大小区某一家窗户上贴了一张出租房屋的信息,我就到吉林市朝阳街买了一张新的手机卡,我用新买的手机号码联系房主,我跟房主说我要租房约好在出租房里见面,我们谈好以每个月850元出租给我,我租了3个月,交给房主2550元房租钱,房主把房屋的钥匙给了我,接着我用假的身份信息以及刚买的手机号码在小区附近张贴了一张出租此房屋的广告,过了两天,有一个男的给我打电话要租房,我们约好在出租房里见面,我以每个月600元的价格将房屋出租给这名男子6个月,他给我6个月的房租和一个月的押金共4200元,我拿到钱之后就把新买的手机卡扔掉了;第二次,2016年11月,具体日期记不清了,当时我需要钱看病,就想到用假身份租房然后再出租的方法诈骗,我在吉林市昌邑区吉林大街工商银行楼4楼某一家的窗户上贴着出租房屋的信息,我就到吉林市朝阳街买了一张新的手机卡,我用新买的手机号码联系房主约好在要出租的房里见面,见面后谈好房主以每个月500元租给我,我交了两个月的租金一共1000元,接着我用假的身份信息以及刚买的手机号码在58同城网发布了一条出租此房屋的信息,接着有个人给我打电话要租房,我们谈好每个月租金是500元,我租给他4个月,他给了我2000元,之后我们再也没联系过,当时我跟他联系时用的电话卡不知道什么时候弄丢了;第三次,2016年11月,具体哪一天记不清了,我当时手机没有钱了,就想到用假身份租房然后再出租的方法诈骗,我在吉林市龙潭区湘潭花园小区里某一家的窗户上贴着房屋出租信息,我先到吉林市朝阳街买了一张新的电话卡,用新的手机号码联系的房主,跟房主约好在要出租的房屋里见面,我跟房主谈好房租是850元一个月,我交了3个月房租,房主把钥匙给了我,之后我在58同城上用假的身份信息和刚买的手机号码发布了出租此房屋的信息,第二天有人给我打电话说要租房,我跟他约好在要出租的房屋里见面,我们谈好每个月的房租是700元,他租12个月,一共给了我8400元,我拿到钱之后,跟他再也没联系过,这个手机号用了几天之后我就给扔了,58同城网的租房信息系统自动删除了;第四次,2017年1月,我当时身上没多少钱了,就想到用假身份租房然后再出租的方法诈骗,我就到吉林市船营区去松北二区小区里找出租房屋的信息,确定一家之后,我到朝阳街买了一张新的电话卡,用新的电话号码给房主打了电话,约好在要出租的房屋里见面,见面后我们谈好每个月的房租是850元,我给房主交了一个月的房租钱,房主就把钥匙给了我,接着我在58同城网用假的身份信息和新买的手机号码发布了一条出租此房屋的信息,第二天就有一个女的给我打电话要租房,我们约好在出租屋里见面,见面后我们谈好每个月的房租是600元,她租3个月,给了我1800元,拿到钱之后我就把这张手机卡扔了,再也没联系过她;第五次,2017年1月,具体哪一天记不清了,当时我想到长春找一份工作,我就在58同城上看到了租房信息,我用之前买的电话卡剩下的一张联系了房主,我们见面看了房子之后,我们谈好以每个月1000元租了一个月,交了500元押金,我在长春住了几天之后,没找到合适的工作,当时我也快没有钱花了,就想到用假身份租房然后再出租的方法诈骗,接着我在赶集网上用假的身份信息和这个手机号发布了一条出租此房屋的信息,过了四五天之后,有一对夫妇给我打电话要租房,我们谈好每月房租1000元,他们租了6个月,给了我6000元,还有1000元押金,一共是7000元,我拿到钱之后我就回吉林市了,跟他们联系用卡也被我扔了,之后再也没联系过他们;第六次,2017年2月,当时我急需要钱,我就想到用假身份租房然后再出租的方法诈骗,我到吉林市船营区青岛街庆丰小区溜达溜达,看见有一家窗户上贴着出租房屋的信息,我把电话号记下之后,我到朝阳街买了一张新的手机卡,用新的手机号码给房主打了电话,我说要租他的房子,约好在要出租的房屋里见面,我们谈好每个月的房租是850元,我租了2个月,并交了300元押金,房主给我钥匙之后,我在58同城网上用假的身份信息和新的手机号码发布了一条出租此房屋的信息,第二天就有一对夫妻给我打电话,说要租房子,我们约好在要出租的房屋里见面了,见面之后我们谈好每个月房租是600元,他们租6个月,给了我3600元房租钱,还有400元押金,一共4000元,我拿到钱之后,我就把手机卡扔了,再也没联系过;第七次,2017年2月19日,我身上没有钱了,我就想到用假身份租房然后再出租的方法诈骗点钱花,我到天津街附近溜达,在工商楼5楼看见了一张贴着出租房屋信息的广告,我先到朝阳街买了一张电话卡,用新的电话号码联系房主,约好去看房,看完房子之后我给房主交了200元定金,我跟房主说房租钱明后天给他,房主当时把钥匙给了我,接着我在58同城网用假的身份信息和新的电话号码发布了一条出租此房屋的信息,第二天早上有一个男的给我打电话要租房,我带他看房,然后谈好每个月租金是600元,他给了我半年的租金,并交了600元押金,一共给了我4200元,我拿到钱之后,我就把电话卡扔了,不再联系他了。这七次诈骗时我用的手机号码记不住了,随便买的号,每次都是用不一样的手机号码,是我专门买来诈骗用的,诈骗完我就都扔了。这7次诈骗得来的钱,2016年10月,在吉林市船营区北京路西大小区诈骗来的4200元,租这个房子花了2550元,剩下的钱就平时零花了;2016年11月,在吉林市昌邑区吉林大街工商银行楼4楼诈骗来的2000元,租这个房子花了1000元,剩下的1000元存在我建设银行的银行卡里了,后来这1000元取出看病花没了;2016年12月,在吉林市龙潭区湘潭花园小区诈骗来的8400元,租这个房子花了2550元,剩下的钱就揣在兜里,平时生活花了;2017年1月,在长春市汽车厂区诈骗来的7000元,租这个房子花了1500元,剩下的钱在长春待的那几天基本都花了;2017年2月,在吉林市船营区青岛街庆丰小区诈骗来的4000元,租这个房子花了2000元,剩下的2000元,有一部分买电话卡花了,剩下一些就放在兜里平时花;2017年2月19日,在吉林市昌邑区天津街工商行楼2单元5楼左门诈骗来的4200元,其中2000元我看病花了,剩下一部分钱用来体检和交通费。”20.退赔收条及谅解书,证明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李某的亲属代其退赔了各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各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伪造的证件及指认现场照片,书证房屋租赁合同(协议)及部分收条、户籍证明、破案经过、扣押清单、退赔收条及谅解书,辨认笔录,证人衣某甲、关某、任某某、马某某、杜某某、麦某某、牛某某、景某某、瞿某某、张某某、洪某、周煜迪、周十行证言,被害人杨某某、王某甲、迟某某、纪某某、关某某、苏某某、王某乙、韩某某、曲某某、张某、赵某甲、阳某某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财产的所有权,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同种罪行,可以对其从轻处罚。鉴于其亲属代其退赔各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又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被告人李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4日起至2018年5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斌人民陪审员  王庆年人民陪审员  蒋新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