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民初1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雍秀珍与王守权、吴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雍秀珍,王守权,吴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1406号原告:雍秀珍,女,汉族,1968年4月17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王守权,男,汉族,1968年8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被告:吴英,女,汉族,1967年3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雍秀珍诉被告王守权、吴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雍秀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雍秀珍负担。审判员 涂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