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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民初1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雍秀珍与王守权、吴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雍秀珍,王守权,吴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1406号原告:雍秀珍,女,汉族,1968年4月17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王守权,男,汉族,1968年8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被告:吴英,女,汉族,1967年3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雍秀珍诉被告王守权、吴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雍秀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雍秀珍负担。审判员  涂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