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6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梁玉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梁玉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6111号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神仙树南路*号。负责人:孙京伟,系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影,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梁玉平,男,汉族,1975年8月19日出生,住贵州省绥阳县。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诉被告梁玉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自愿撤回对被告梁玉平的起诉。经审查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的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梁玉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毛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