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922民初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肖秋蕊与曾春桃、苏可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秋蕊,曾春桃,苏可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2民初775号原告:肖秋蕊,女,汉族,1951年8月7日出生,古田县人,现住福建省古田县。被告:曾春桃,女,汉族,1969年4月7日出生,古田县人,住福建省古田县。被告:苏可情,男,汉族,1964年1月5日出生,古田县人,住福建省古田县。原告肖秋蕊与被告曾春桃、苏可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肖秋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肖秋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肖秋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68元,减半收取1534元,由肖秋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前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萍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