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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7执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照那木拉申请执行根山牧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照那木拉,根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7执455号申请执行人:照那木拉,男,1960年10月9日出生,蒙古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被执行人:根山,男,1960年8月23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本院在执行(2017)内0727执455号照那木拉申请执行根山牧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新右民初字第0034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根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标的1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根山在新巴尔虎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开户的草畜平衡款账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根山在新巴尔虎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户草畜平衡款账户中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景  森审判员 浩毕斯嘎拉图审判员 苏德 毕 力格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扎 拉 嘎 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