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8民终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一三四团与夏天雷、赵爱云、吴录、李贵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一三四团,赵爱云,李贵荣,吴录,夏天雷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8民终165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一三四团。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下野地镇5小区(中南)*号楼。法定代表人:张彩英,该团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卫国,新疆下野地垦区下野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爱云,女,1969年7月10日出生,住一三四团。委托诉讼代理人:庞保宏(系赵爱云丈夫),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住一三四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贵荣,女,1963年2月16日出生,住一三四团。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田士(系李贵荣丈夫,曾用名任田福),男,1963年1月9日出生,住一三四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录,男,1952年9月10日出生,住一三四团。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永(系吴录女婿),男,1980年9月4日出生,住一三四团。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夏天雷,男,1974年3月10日出生,住一三四团。上诉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一三四团(以下简称一三四团)因与被上诉人赵爱云、李贵荣、吴录、夏天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2016)兵0801民初5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2016)兵0801民初56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一三四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6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 莉审 判 员 赵 政代理审判员 白 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蒲方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