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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执字第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李曼妮、刘淑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曼妮,刘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22执字第843号申请执行人李曼妮,女,汉族,1983年4月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被执行人刘淑华,女,汉族,1976年8月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622民初字第49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淑华的银行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朝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