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执字第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李曼妮、刘淑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曼妮,刘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22执字第843号申请执行人李曼妮,女,汉族,1983年4月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被执行人刘淑华,女,汉族,1976年8月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622民初字第49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淑华的银行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朝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