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6执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6-14
案件名称
北京启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杭州派代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启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杭州派代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6执344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启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路19号5层501室。法定代表人孙甜甜,总经理。被执行人杭州派代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湖区文三西路606号286室。法定代表人欧浦飞。本院依据业已生效的(2015)杭西知民初字第80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案款20755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211元,合计20966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规定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杭州派代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人民币20966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征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俊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