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崂民一初字第1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山东新华锦国际高尔夫公寓有限公司与张东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新华锦国际高尔夫公寓有限公司,张东,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福州路支行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一初字第1026号原告山东新华锦国际高尔夫公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松岭路127号。组织机构代码67177883-3。法定代表人魏超雄,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妮妮、张翠萍,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东,男,汉族,1975年1月31日生,住青岛市市南区。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福州路支行,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86358302-9。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新华锦国际高尔夫公寓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东及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福州路支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新华锦国际高尔夫公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赵振飞审判员 侯一佳审判员 代丛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佳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