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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422执1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虎学与寇金仓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虎学,寇金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22执1017号申请执行人杨虎学,男,1986年4月23日出生,回族,农民,住西吉县。被执行人寇金仓,男,1981年1月15日出生,回族,农民,住西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虎学与被执行人寇金仓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西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宁0422民初191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寇金仓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杨虎学建房欠款11416.33元、司法鉴定费5000元,共计16416.3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给被执行人寇金仓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寇金仓举家外出,其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屋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书面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俊国审判员  李 闯审判员  喜金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东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