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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6执14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郭永藏、陈雪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永藏,陈雪市,陈爱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6执14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永藏,男,198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委托代理人:周纬国,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雪市,女,1984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被执行人:陈爱道,女,198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6民初55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永藏与被执行人陈雪市、陈爱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陈雪市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郭永藏借款8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陈爱道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上述被执行人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1800元,执行费用11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坐落于杭州市江干区悦麒美寓4幢3单元802室[房权证号:杭房权证江移字第××号;土地权证号:杭江国用(2015)第003347号]房屋系被执行陈爱道所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陈爱道所有的坐落于杭州市江干区悦麒美寓4幢3单元802室房屋。查封期间,被执行人陈爱道不得转移被查封房屋,不得对被查封房屋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二、被执行人陈雪市、陈爱道在上述房屋查封后五日内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则拍卖或变卖上述查封的房屋。三、查封期限为叁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孔苗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