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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3民初1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李海坤与李洪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坤,李洪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3民初1641号原告:李海坤,男,汉族,生于1982年5月20日,住西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兵,河南宇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洪培,男,汉族,生于1957年9月23日,住西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坤与被告李洪培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海坤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海坤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海坤负担。审 判 长  王丰敏人民陪审员  马 铁人民陪审员  薛青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申 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