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3民初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徐国增与张子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国增,张子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3民初824号原告:徐国增,住平泉县。被告:张子辉,住平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国增与被告张子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国增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子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国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国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徐国增负担。审判员 常忠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黎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