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民初2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陈玉平与杨卫川、王俊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平,杨卫川,王俊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2684号原告:陈玉平,男,196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县。被告:杨卫川,男,198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县。被告:王俊芳,又名XX,女,197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县。原告陈玉平与被告杨卫川、王俊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陈玉平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玉平负担。审判员 马长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关亚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