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4执恢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李某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妮,李某东,咸阳市渭城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恢9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妮,女,申请执行人李某东,男,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第二村民小组。负责人李某,该村主任。申请执行人李某妮、李某东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渭城民初字第01484号民事判决书,恢复申请执行咸阳市渭城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第二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查明本案恢复执行标的为55351.7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将全部执行款项执行回,扣除执行费后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渭城民初字第014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秦川审 判 员 王西省代审判员 刘保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樊强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