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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民申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白银联通与张雪芳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白银市分公司,张雪芳,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白银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分公司

案由

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民申50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白银市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生,男,该公司综合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国珍,甘肃岱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雪芳。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峥辉(系原告之子)。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移动���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白银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祁永新,该公司负责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薛峰,该公司负责人。再审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白银市分公司(以下简称白银联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雪芳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白银分公司(以下简称白银移动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分公司(以下简称白银电信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4民终39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白银联通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请求撤销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4民终396号民事判决。事实和理由:二审判决后,白银市市政管理处、白银移动公司、白银电信公司、白银联通公司、白银广电网络公司、白银铁通公司等相关负责人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勘察,作出的《白银区四龙路国家矿山公园路段管道井现场会议纪要》足以证明涉案无井盖电缆并非再审申请人管理和使用。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白银联通公司主张涉案无井盖电缆并非其管理和使用,但所提供的《白银区四龙路国家矿山公园路段管道井现场会议纪要》不属于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故原审依据白银市政管理处出具的证明判决白银联通公司、白银移动公司、白银电信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白银联通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白银市分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孙 鲁代理审判员  张永梅代理审判员  牛 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邓瑞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