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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终3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盛礼富诉上海桑闪机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盛礼富,上海桑闪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31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盛礼富,男,1957年1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金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桑闪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建安路48号4幢。法定代表人:潘金松,总经理。上诉人盛礼富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桑闪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6民初109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盛礼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盛礼富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盛礼富负担。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建辉代理审判员  叶 佳审 判 员  杨 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仇佳艺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