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桐执民字第3007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桐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县燃料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桐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县燃料有限公司,桐庐顺畅运输有限公司,封长根,封秋生,章秀,封梅坤,黎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3007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浙江桐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浙江桐庐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桐庐县城南街道迎春南路2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28436000474。法定代表人胡红群,董事长。被执行人桐庐县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桐君街道桐君路239号。组织机构代码14359023-9。法定代表人封秋生,总经理。被执行人桐庐顺畅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城南街道迎春南路121号汇丰大厦12层。组织机构代码56605917-5。法定代表人封梅坤,总经理。被执行人封长根(系封秋生父亲),男,1936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封秋生,男,1966年8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219660826001X,汉族,住桐庐县桐君街道迎宾路6号。被执行人章秀(系封秋生妻子),女,196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封梅坤(又名封梅奎,系封秋生哥哥),男,196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桐庐县,现住桐庐县。被执行人黎娟(系封梅坤妻子),女,196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桐庐县,现住桐庐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杭桐商初字第1024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桐庐县燃料有限公司、桐庐顺畅运输有限公司、封长根、封秋生、章秀、封梅坤、黎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交纳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桐庐县燃料有限公司、桐庐顺畅运输有限公司、封长根、封秋生、章秀、封梅坤、黎娟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16年2月2日依法委托浙江中诚健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封梅坤所有的位于桐庐县桐庐镇安乐路13号(现桐君街道牛山坞路13号)房产及其土地使用权【㈠、房产证号为桐房权证更字第××号,框架结构,规划用途为住宅,所在楼层为6层,建筑面积为1301.82平方米,建成年份为1995年。㈡、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桐土国用(2002)字第011517号,地号0-01-(000)-1247,用途为住宅,使用权类型为划拨,使用权面积为140平方米】进行价格评估,浙江中诚健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后作出浙中诚评报字(2016)第011号资产评估报告,市场价值为150万元。而后,本院依法在淘宝网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以上标的整体进行公开拍卖,买受人徐忠贤(公民身份号码)以312万元的价格竞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封梅坤所有的位于桐庐县桐庐镇安乐路13号(现桐君街道牛山坞路13号)房产及其土地使用权【㈠、房产证号为桐房权证更字第××号。㈡、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桐土国用(2002)字第011517号】以31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买受人徐忠贤(公民身份号码),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徐忠贤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徐忠贤应在本裁定书送达后六十日内自行到财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费用由其自行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平审 判 员 陆如有人民陪审员 郭明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