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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民初1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朱瑞娜与刘小孬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瑞娜,刘小孬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第三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4民初1680号原告:朱瑞娜,女,汉族,1981年6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新彦,新密市刘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小孬,又名刘伟明,男,汉族,1983年11月9日出生,住新郑市。原告朱瑞娜与被告刘小孬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丽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瑞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新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小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瑞娜诉称,2016年10月28日下午3点左右,原告驾车(豫A×××××)至新郑市××北段与新村大道十字路口时,被告带领几个不明身份的人驾驶一辆面包车,强行将原告拦截迫停,抢走原告车辆钥匙后,强行开走原告车辆。20分钟后,原告向新郑市公安局报警,有新郑市公安局新区派出所笔录为证。后经多次催要未果,现请求判令刘小孬返还豫A×××××轿车。被告刘小孬未作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8日下午3时左右,被告刘小孬在新郑市新区新村大道与文化路交叉口东500米处以原、被告双方之间存在经济纠纷为由将原告朱瑞娜驾驶的豫A×××××号小型轿车扣押。原告朱瑞娜以其汽车被抢为由向新郑市公安局新区派出所报案要求处理。新区派出所经调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故通知原告不予立案。为此,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车辆登记信息表及机动车行驶证、接处警登记表等相关证据证明。本院认为,被告刘小孬以与原告有经济纠纷为由,将原告所有的豫A×××××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其行为侵犯了原告朱瑞娜的财产权,故原告要求被告刘小孬返还车辆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小孬与原告朱瑞娜如有纠纷,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小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朱瑞娜豫A×××××号小型轿车一辆。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刘小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从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则不再执行。审判员  王丽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小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