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7执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遂川县支行、何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遂川县支行,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遂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7执29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遂川县支行,住所地:遂川县东路大道93号附6号。主要负责人:陈某某,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何某某,男,住遂川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川县人民法院(2017)赣0827民初8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从2017年6月起每月提取被执行人何业明在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遂川分公司的工资收入1000元至遂川县人民法院账户内,直至本院书面通知停止提取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朱小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