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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521民初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丰县支行与廖其先、钟子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丰县支行,廖其先,钟子红,钟显良,刘少芳,刘伟明,黄秀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521民初82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丰县支行,住所地:广东省海丰县海城镇城西居委西华路南侧。负责人谢雄。委托代理人江如椰,北京市东元(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志阳,北京市东元(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其先,男,汉族,1968年8月1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东源县。。被告钟子红,女,汉族,1967年7月2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海丰县。。被告钟显良,男,汉族,1972年8月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海丰县。。被告刘少芳,女,汉族,1979年3月2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海丰县。。被告刘伟明,男,汉族,1972年8月1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海丰县。。被告黄秀梅,女,汉族,1971年2月2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海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丰县支行诉被告廖其先、钟子红、钟显良、刘少芳、刘伟明、黄秀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以被告廖其先已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丰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0.6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丰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谢广燕审 判 员  吴海英代理审判员  彭俊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银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