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民初5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杨梅与周茂玉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梅,周茂玉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5476号原告:杨梅,女,1986年7月7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周茂玉,女,196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梅诉被告周茂玉相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杨梅未按照本院案件受理通知书的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杨梅已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化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任红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