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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民初5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杨梅与周茂玉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梅,周茂玉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5476号原告:杨梅,女,1986年7月7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周茂玉,女,196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梅诉被告周茂玉相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杨梅未按照本院案件受理通知书的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杨梅已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化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任红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