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4民初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高学全与欧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学全,欧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4民初311号原告高学全,男,197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滴道区。被告欧丹,女,197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滴道区。委托代理人陶桂兰,女,黑龙江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学全诉被告欧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以准备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学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7.00元,减半收取233.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董洪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 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