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0民初8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姜玫珠与韩莉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玫珠,韩莉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8014号原告:姜玫珠,女,196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晓庆,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莉莉,女,195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原告姜玫珠诉被告韩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姜玫珠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玫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姜玫珠负担。审判员 吴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怡婷、沈世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