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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张伟、李卫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伟,李卫东,张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保54号申请人张伟,男,汉族,住胶州市。被申请人李卫东,男,汉族,住胶州市。被申请人张海燕,女,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受理申请人张伟与被申请人李卫东、张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11日向我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0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并以原告自有的位于胶州市杭州路(实验小学东侧)小区2号第11号房1-2层网点一处(房产证号为胶私变字第号)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以(2017)鲁0281民初44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执行,并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000000元,若数额不足,冻结户,至存满2000000元;或查封其等价值财产,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过户、转让。二、查封原告张伟自有的位于胶州市杭州(路实验小学东侧)小区2号第11号房1-2层网点一处(房产证号为胶私变字第号)。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转让、转移。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丽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