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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23民初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如东县掘港镇小三木材经营部与何新娟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如东县掘港镇小三木材经营部,何新娟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3民初992号原告:如东县掘港镇小三木材经营部,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掘兵路口,组织机构代码:L0389297-5经营者:施玉珍,女,1965年8月10日生,系个体工商户,汉族,住如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松柏,江苏正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新娟,女,1976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如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海华,江苏南黄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关于原告如东县掘港镇小三木材经营部与何新娟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经过本院三次庭审,原告如东县掘港镇小三木材经营部于2017年5月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如东县掘港镇小三木材经营部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如东县掘港镇小三木材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元,由原告如东县掘港镇小三木材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王新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小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