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3刑初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邵辉标、张正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辉标,张正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03刑初292号公诉机关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邵辉标,男,1997年6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现住江西省南昌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2月22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彭威,江西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正,男,199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鄱阳县。因涉嫌盗窃罪,被网上追逃,于2017年3月4日至2017年3月10日被寄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2017年3月1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7]2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辉标、张正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辉标、张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1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邵辉标伙同被告人张正在本市西湖区井冈山大道战斧网吧,趁被害人甘某1熟睡时将其放在桌面上的OPPO手机盗走。之后二人以280元价格将手机销赃,赃款被其二人挥霍一空。经南昌市西湖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OPPO手机价值人民币1576元。2017年2月21日19时许,公安民警在南昌县东新乡九里象湖城抓获邵辉标。同年3月4日,在东莞市大朗镇松木山村鸿泰网吧抓获张正。上述事实,被告人邵辉标、张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二人供述及同步录音录像;被害人甘某1的报案笔录及陈述;监控截图;抓获经过、抓获证明;情况说明;涉案财物相关证明及价格鉴定结论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收押在逃犯罪嫌疑人证明及出所证明;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邵辉标、张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盗窃他人价值人民币1576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邵辉标、张正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邵辉标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邵辉标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邵辉标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2日起至2017年5月21日止)。二、被告人张正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4日起至2017年6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文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江 舸速录员 袁 芳 来自: